常見問題
發布日期:109-12-02
更新日期:109-12-02
分類:演習
發布單位:民防指揮管制所
一、
依據:「臺澎地區防空警報器發(試)放及維修實施規定」。二、
防空警報定義:係指自臺灣本島沿海邊緣七十浬(八十哩)為警報發放線,澎湖地區沿海邊緣起六十五浬(七十五哩)為警報發放線,在空軍作戰指揮部空中管制中心(簡稱ACC)獲知敵機或不明機航跡,判明有進襲臺灣本島及澎湖地區之可能,並進入我警報發放線以內時,即下達緊急警報命令。三、
警報發放地區分五區:可分區或全區同時發放。(一)
(二)
(三)
(四)
(五)
四、
警報發放種類:緊急警報、解除警報及試放警報。(一)
(二)
(三)
五、
臺澎地區防情警報傳遞聯絡體系:指本署民管所於接獲其派駐空軍作戰指揮部空中管制中心民防聯絡員通報之防情警報後,利用有(無)線電話、電報轉知相關機關(構)及通報或下達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並由其轉知相關機關(構)及通報或下達各分局、各警報台之作為。六、
防情警報傳遞聯絡對象如下:(一)
(二)
(三)
七、
防情警報程序如下:(一)
1.
接獲民防聯絡員通報防空情報時,應分別以無線電話、電報通信系統執行傳遞工作,以有線電話執行通報(告)。2.
接獲民防聯絡員傳遞之警報命令時,除應立即執行UHF遙控警報系統發放外,分別以VHF無線電話、HF無線電報通信網路下達警報命令,以有線電話通信網路執行通報(告)。3.
警報命令下達後,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花蓮縣警察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查證。(二)
1.
收到本署民管所傳遞之防空情報時,應摘要轉知國防部各相關地區後備指揮部,並通報各分局、各警報台、轄區國道公路警察局各警報台及相關單位注意戒備。2.
收到本署民管所發布之警報命令後,應立即向各分局、各警報台及轄區國道公路警察局各警報台下達警報命令,並通報各有關機關(構)。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應於警報命令下達後,向彰化縣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義縣警察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臺中港務警察局查證。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應於警報命令下達後,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高雄港務警察局查證。5.
花蓮縣警察局應於警報命令下達後,向臺東縣警察局、花蓮港務警察局查證。6.
基隆市警察局應於警報命令下達後,向基隆港務警察局查證。7.
對警報命令接收,應以UHF、VHF、HF無線電並重,以先收到者先執行。遇有疑問,應立即設法查證,其時間以不超過一分三十秒為限;如通訊受阻,未能如限叫通時,即以所收之命令行之。8.
對轄區有關單位傳達防情警報時,仍按當地原設通信系統傳遞聯絡,尤應與當地有關通信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以備通信受阻時之協調運用。9.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接收警報命令後,應立即自行執行區域遙控警報發放工作。10.
各單位執行傳遞聯絡及查證後,應將結果立即記錄於防情警報傳遞有線電話聯絡查證紀錄表備查。